刊登日期: | 2020/7/31 |
發文日期: | 2020/7/31 |
發文字號: | 府農漁一字1092518397 |
主旨: | 預告訂定「雲林縣所轄海域及雲林縣籍刺網漁業漁船(筏)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」草案。 |
依據: |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。一、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,主營及兼營刺網漁業之漁船(筏)(以下簡稱刺網漁船)於雲林縣(以下簡稱本縣)所轄海域作業使用刺網漁具或進出本縣漁港攜帶之刺網漁具,應符合下列規定: (一)漁具上所有浮球(體)應明顯標示漁船CT編號。 (二)網具兩側端點(或旗幟)及每間距40公尺內應設置固定式浮子,並應明顯標示漁船名稱、CT編號及刺網層數。 二、本縣籍刺網漁船不限於本縣所轄海域,其使用之刺網漁具應符合公告事項第1點所列標示規定。 三、經本府同意公務執行覆網清除或清運違規刺網漁具之漁船,於執行期間不受公告事項第1點規定之限制。 四、罰則: (一)違反本公告事項第1點或第2點規定者,依漁業法第65條第2款規定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 (二)違反本公告事項所採捕或載運之漁獲物或漁(網)具,依漁業法第68條規定沒入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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